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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8月以來,廖某、段某成立某公司,在全國設立分支機構、成立推廣團隊,大肆宣傳能夠提供債事化解居間服務,誘導解債人參與,并承諾每月返還固定的高額收益,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資金。
具體模式為:犯罪團伙要求解債人(債權人或債務人)按解債金額的比例(一年期50%,兩年期30%,三年期20%)繳納費用購買充值卡,并繳納解債金額7%-8%作為服務費,承諾提供等值黃金珠寶“質押”,并每月定量返款(債務總額除以解債期限),直至期滿債務返完。返款以積分方式返至客戶充值卡上,積分可提現,也可在其線下簽約商戶或“某優(yōu)品”APP網上商城購物消費。
截至案發(fā),某公司以債事化解的旗號非法吸收資金高達81.09億余元。2020年9月,公安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將廖某、段某等犯罪分子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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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解債類”非法集資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一)打著“化債”旗號。以“債事服務”“債務化解”“解債咨詢”等“解債”為名,宣稱能夠化解“呆、壞、死賬”等債務,承諾收取服務費、保證金后,通過以物抵債、現金分期等方式實現債權代償債務。此類機構并不審查債權債務關系真實性,本質上是以解債之名行集資之實。
(二)承諾高額回報。宣揚低風險、高收益,宣稱繳納解債金額30%—60%的費用后,即可獲得全額甚至明顯高于債權的現金或實物回報。此類機構并無實質經營活動和收益,返款依靠拆東墻補西墻維系,資金運轉不可持續(xù)。
(三)大肆宣傳造勢。此類機構以“具有央企、國企背景”“提供等額資產保障”為噱頭,通過線上線下渠道虛假宣傳。有的還設立仿冒銀行的經營網點誤導公眾,誘使公眾投資并發(fā)展人員加入,快速擴張吸收資金規(guī)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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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
州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此提醒廣大群眾,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損失自行承擔,投資時要做到“三看一堅持”:
一看有無金融業(yè)務許可證。金融是特許行業(yè),從事投融資等金融活動應當取得金融業(yè)務許可證。
二看收益的合理性。非法集資犯罪份子往往宣傳幾倍高于銀行利率的高收益高利息高回報,突出不法金融產品的高收益,誘惑投資。
三看宣傳內容。金融類廣告宣傳中不得含有或暗示“有擔保、無風險、高收益、穩(wěn)賺不賠”等內容。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市場上沒有高回報、低風險金融產品,更沒有“穩(wěn)賺不賠”的理財項目。
四要堅持依法處理債權債務糾紛。廣大債權人、債務人應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合法方式來解決債權債務糾紛,不受所謂的“解債服務”機構(平臺)蠱惑。
(來源:山東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